2014年4月9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對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槍殺害孕婦一案二審宣判,裁定駁回胡平上訴,維持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平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的一審判決。
2013年10月28日,胡平喝醉酒后上大街后進入店鋪用槍拍打餐桌,接著持槍朝店內(nèi)天花板開了一槍,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(nèi)吃米粉的客人頭部。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,胡平朝蔡世勇開槍,擊中蔡世勇右肩,致蔡世勇輕傷。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吳英打電話喊人來幫忙之際,胡平又朝吳英連開兩槍,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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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2003年2月,公安部就已經(jīng)出臺過“五條禁令”,其中就明確嚴禁公安民警攜帶槍支飲酒。胡平參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,對此必然是耳熟能詳、明明白白的,但他還是明知故犯。酒后槍擊案的確值得警醒,而且追究原因,恐怕錯不在酒,也不在槍,而是人。這樣因為警察涉槍而引發(fā)的悲劇,何時才能不再上演?
近幾年醉酒涉槍悲劇重演:
1、2010年,廣西荔浦縣一個派出所所長酒后,醉臥街頭丟失配槍;
2、2011年4月,來賓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長在桂林的娛樂會所將工作人員開槍打傷;
3、2011年7月,還是來賓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所長在貴港,酒后開槍射殺同伴,致一死一傷;
4、2014年3月23日,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又丟失了手槍,這事可大可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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