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因患病致使左腿比右腿長,走路一瘸一拐,其妻不但不積極為夫治療,反而嫌棄丈夫,到法院訴請離婚,并要求分割財產(chǎn)。12月11日,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。
2001年,21歲的黃某與同齡的張某經(jīng)人介紹后認識,雙方一見鐘情,并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,婚后黃某到張家生活,后育有一女。2003年,夫妻倆到浙江溫州打工,2人勤勤懇懇,日子也算過不錯,2007年還在老家購置了一處宅基地。2010年12月,張某被診斷患有左股骨骨纖維異常增殖癥,后2人回到老家,張某于2011年1月進行手術治療。術后,張某的左腿比右腿長了一點,走路一瘸一拐的,黃某便開始嫌棄丈夫,對丈夫的疾病不管不問。2012年3月,黃某離開張家,與丈夫分居生活至今。今年10月,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與張某離婚,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原、被告經(jīng)人介紹認識后自愿到政府登記結婚,婚后又生育了女孩,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,在家庭發(fā)生困境時,夫妻雙方應當攜手面對困難、共渡難關,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當中能互相體諒關心對方,是可以和好的,亦可以為婚生孩子創(chuàng)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(huán)境。黃某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且雙方的分居時間尚未滿2年,未達到離婚的法定條件,其離婚理由不充分,法院不予準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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